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风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保持山体完整,保护风景区以及周边的整体环境。经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不得对山体形成封闭式遮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