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