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减少对风景区旅游秩序的影响;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临时性设施和物料临时堆场,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