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减少对风景区旅游秩序的影响;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临时性设施和物料临时堆场,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