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采集物种、标本;

(二)张贴、悬挂户外广告;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等;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设置穿越景区上空的游览航线;

(六)利用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七)捶拓碑碣石刻;

(八)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