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采石、采砂、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

(五)擅自砍伐树木;

(六)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

(八)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