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的防火责任,建立健全防火组织,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设备。

风景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应当按照职责巡护风景区森林,管理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