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