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海岸、沙滩、岩石、岛屿、水体、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