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区建设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避免园林化、城市化、过度人工化。

风景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区游览路径设计和道路地面铺装应当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