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