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区规划,确定风景区内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区域,改善风景区内村(居)民的生活条件。确定村(居)民住宅建设区域时,应当同时考虑村(居)民生产、就业等需求。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人口规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