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