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