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五)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