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五)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