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