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