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