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