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