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章 公路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文明经营,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驾乘人员应当爱护公路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出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