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路规划建设时,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车辆流量及相关标准,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公路服务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范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公路服务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完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