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