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第二十三条有效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