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