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当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