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