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