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