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