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