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丝史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二)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三)负责国有的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并将保护记录档案定期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