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史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