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