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