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