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三)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四)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