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实施前经批准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现有规划的,应当进行改建或者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