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一)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二)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