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

(一)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

(二)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