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