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