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一)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二)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三)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四)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