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台湾船舶泊港期间,船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整泊位;

(二)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向港内倾倒污物;

(五)不得携带危禁物品上岸;

(六)不得扰乱港口治安秩序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不得擅自接大陆人员登船;

(八)船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安全的船员值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