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任何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有提供假证等欺骗行为的;

(三)被遣送出境人员在不准入境期限内的;

(四)严重传染病患者和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患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