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台湾船舶泊港期间,海关等部门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事先通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其他人员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船。台湾船舶和台湾居民在停泊点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停泊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相关手续,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给予救援、帮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