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台湾居民应当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从本省其他停泊点或者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