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