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拆除灵棚(堂),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择期、看风水骗取钱财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