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从事治丧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