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九条有效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支持保障服务,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