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师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特殊教育、康复专业或者开设特殊教育、康复课程,培养残疾人教育、康复师资。

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教育、康复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和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学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职务评聘等与普通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