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免费制度,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学生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减免费或者补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者培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对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鼓励各类学校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优惠和帮助,适当减免学费、杂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