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贴。各项助学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对因残疾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组织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特点的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