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编制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技术进步,依法制定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从事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相关地理信息产业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