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实施地理信息资源示范应用工程,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决策提供服务,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运用地理信息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创新应用和增值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共享。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