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应用的研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应用地理信息资源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